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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但不得約定試用期。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也不需要支付任何經(jīng)濟補償金。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社會保險
應當參加基本養(yǎng)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參保辦法執(zhí)行。
勞動者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醫(yī)療保險,按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相掛鉤原則,享受相應基本醫(yī)療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為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非全日制用工超時的處理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平均每日工作不超過4小時,每周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用人單位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超時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超時工作報酬每日工作時間超過4小時的,視為全日制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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