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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公積金委 [2014] 1號
關于調整2014年度住房公積金
繳存基數(shù)的通知
各單位:
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和省建設廳、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蘇建金管[2005]298號)的要求,決定從2014年7月1日起調整2014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F(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
全市職工住房公積金調整后的繳存基數(shù)從2014年7月1日起執(zhí)行,2014年8月底之前完成調整工作。
二、調整范圍
(一)全市所有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都應參加繳存基數(shù)和繳存額的調整。
(二)調整前處于欠繳狀態(tài)的單位,請補齊后再調整。
三、調整內容
(一)繳存基數(shù)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為職工本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2014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仍按去年標準3044元執(zhí)行,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按234元執(zhí)行。
(二)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計算口徑
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職工本人年工資總額÷實際發(fā)放工資月數(shù)
職工本人年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年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職工本人的勞動報酬總額。
2013年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以其2013年實際領取工資的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2014年1月至6月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以職工次月工資總額為繳存基數(shù)計算個人與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額。
2013年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后工作的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2014年1月至6月新調入的職工,以職工調入當月工資為基數(shù),計算個人與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三)繳存比例
2014年度職工本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
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的職工和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各為12%,其它性質單位各為8%—12%。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與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比例必須一致。外商投資企業(yè)的繳存比例可按市政府相關文件執(zhí)行。
(四)1998年11月30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基數(shù)除按以上政策執(zhí)行外,單位另為職工逐月繳存的住房補貼比例為13%,納入住房公積金統(tǒng)一管理,補貼基數(shù)與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相同。
四、有關要求
(一)各繳存單位應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所有繳存單位要按照基數(shù)核定標準和單位性質對應的繳存比例為本單位職工辦理基數(shù)及比例的調整。
(三)市、縣(市)、區(qū)所有執(zhí)行績效工資的事業(yè)單位其績效工資在此次基數(shù)調整時應全部納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
(四)2014年繳存基數(shù)、繳存比例與2013年繳存基數(shù)、繳存比例無變化的單位,仍需按規(guī)定報送2014年度住房公積金基數(shù)調整審核表。
(五)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職工繳存部分和單位繳存部分時“見角分進元”。
(六)各單位在核定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時,應如實填報《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調整審核表》、《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調整清冊》(調整清冊可按公積金中心要求的格式、內容采用U盤報送)。
(七)單位在核定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及繳存額后,應予公示,接受職工監(jiān)督。
(八)在調整基數(shù)的同時,各單位應對已在公積金中心留存的單位基礎信息和職工基礎信息進行核對,如有錯誤則及時更正。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破產或者產權發(fā)生變化的,原單位應當為職工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并及時到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公積金賬戶轉移或封存手續(xù)。
(九)各單位負責將公積金中心發(fā)放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對賬單發(fā)放給職工本人。職工本人姓名或身份證號碼等信息與對賬單不相符的,在這次調整時一并更正補齊,便于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
(十)各單位在申報調整清冊時,請同時提供職工有效通訊信息,以便職工利用短信平臺查詢公積金信息。
(十一)各單位在調整的同時,要做好本單位“封存”狀態(tài)賬戶的清理及“重戶”的并戶工作;解除勞動關系的應及時轉入公積金中心封存專戶。
(十二)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
(十三)為切實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促進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工作,對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的單位,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欠繳的單位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十四)嚴禁單位出租出借住房公積金賬戶,嚴禁協(xié)助非單位人員在本單位賬戶內繳存住房公積金。
特此通知,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職工工資計提基數(shù)標準。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聯(lián)系人:韓 梅 聯(lián)系電話:85706094)
抄送:王昊副市長,市公積金中心,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市國資委、市總工會,管委會各委員。
徐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14年6月25日印發(fā)
附件:
職工工資計提基數(shù)標準:
1、行政單位:
工資計提基數(shù)= 基本工資+特崗津貼+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
例如:某職工工資計提基數(shù)=職務工資430元+級別工資521元+工作性津貼1440元+交通補貼7元+補發(fā)生活性補貼2560元+(政府績效獎等各項獎勵資金÷12)
2、事業(yè)單位:
工資計提基數(shù)= 基本工資+特崗津貼+(崗位津貼+生活補貼)÷基礎性績效工資占比
例如:某職工工資計提基數(shù)=職務工資590元+薪級工資341元+崗位津貼650元+生活補貼1350元+交通補貼7元+補發(fā)績效工資1600元+(全年各項獎金及加班加點工資等÷12)
3、企業(yè)及其他性質單位:
工資計提基數(shù)= 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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