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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很多行業(yè)企業(yè)都存在著用工混亂的的局面,而勞務派遣對于用工混亂局面的緩解是很有幫助的,那么怎么樣才能讓勞務派遣的應用更加合理呢,下面我們就來討論一下。
進入本世紀以來,勞務派遣已逐漸發(fā)展成為一種普遍的用工形式。傳統(tǒng)用工形式下的勞動關系只涉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主體,而勞務派遣涉及了三方關系。即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后,由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通過簽訂勞務派遣協(xié)議,將被派遣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用工單位實際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并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管理費而形成的關系。
在實際實行中,因缺乏規(guī)制,出現(xiàn)了一些突出的問題:一是勞務派遣門檻過低,勞務派遣機構沒有足夠的資金承擔起責任;二是勞務派遣的使用范圍被無限擴大,這是勞務派遣總體失范最突出的表現(xiàn)。不論什么行業(yè),什么用人單位,什么工作崗位,勞務派遣幾乎無處不在。除建筑、采礦、交通運輸行業(yè)外,通信、郵政、金融、電力、石化等行業(yè)甚至政府機關,都在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三是同工不同酬,存在差別待遇;四是侵犯了職工參加工會和民主參與的權利等等。
上述問題所產(chǎn)生的消極后果的最終承擔者是被派遣的勞動者。在勞務派遣的三方關系中,勞動者處于被動地位。發(fā)生糾紛,現(xiàn)行法律對勞務派遣也處于缺位狀態(tài)。
為改變勞務派遣無法可依的狀況,維護勞務派遣職工的合法權益,2008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作出了特別規(guī)定,明確勞務派遣的定位、適用范圍、勞務派遣各方的權利義務等等。
《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中所涉及的三方關系的各項規(guī)定,為我國今后勞務派遣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勞務派遣這種用工形式真正發(fā)揮其本應發(fā)揮的作用,也是構建我國和諧勞動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實施《勞動合同法》中對勞務派遣的特別規(guī)定,還有待于對相關內容作進一步的具體化或解釋,也有待于勞務派遣關系的三方,各自真正依法承擔應盡的義務,使我國勞務派遣工作健康有序的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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